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或合併等申請複丈完成後,地政事務所應將變更前後情形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42條,當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或合併等申請而完成複丈後,地政事務所應該將變更前後的情形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這表示在進行這些改變後,相關單位應該根據法條中的要求繪製建物位置圖和平面圖,以反映建物的新變更。以下為相關資料: 《建物測量辦法》第42條: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H0030011&FL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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