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複丈 (包括標示勘查) 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根据《建物測量辦法第41條》,涉及原有建物標示的變更的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申請人應在申請複丈時填寫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并附上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同时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如果申請人在複丈时当场确认,并在測量圖上签名或盖章,那么複丈完成后,地政事务所将依据此确认进行建物標示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建物測量辦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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