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變更使用執照 (含竣工平面圖) 、執照影本及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40條,改建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提出變更使用執照(包括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和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其中建物使用執照在繳驗後會被發還。 參考資料:建物測量辦法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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