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徵收當期之市價指的是徵收公告期滿後的第十五天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的市價。這表示在徵收過程中,市價是根據評議委員會的評定來確定的。第2項提到,即使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期的市價,仍然需要按照徵收公告期的市價進行補償。 根據這些規定,當土地被徵收時,徵收部門應該在徵收公告期滿後的第十五天,根據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確定徵收當期的市價。這意味著徵收者將根據該市價進行補償,即使該市價低於徵收公告期的市價。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被徵收土地所有人能夠獲得合法的補償。 儘管沒有具體舉例說明,但可以通過該條例的描述和規定來理解土地徵收的補償程序。該條例強調了評議委員會的重要性,其評定將作為確定徵收當期市價和補償金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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