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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2.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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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k831225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和徵收11條第四項市價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