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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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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2. 2.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徵收當期之市價指的是徵收公告期滿後的第十五天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的市價。這表示在徵收過程中,市價是根據評議委員會的評定來確定的。第2項提到,即使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期的市價,仍然需要按照徵收公告期的市價進行補償。 根據這些規定,當土地被徵收時,徵收部門應該在徵收公告期滿後的第十五天,根據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確定徵收當期的市價。這意味著徵收者將根據該市價進行補償,即使該市價低於徵收公告期的市價。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被徵收土地所有人能夠獲得合法的補償。 儘管沒有具體舉例說明,但可以通過該條例的描述和規定來理解土地徵收的補償程序。該條例強調了評議委員會的重要性,其評定將作為確定徵收當期市價和補償金額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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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