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由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根据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规定,被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的計算和發給職責由土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負責。这意味着,補償金額的計算和發給的工作由地方政府的相關機關來完成。具体的計算和發給程序可以根据該條例及相關法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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