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與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及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與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及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