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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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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給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申請發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補償費,需要按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驗證登記。申請人必須憑主管機關發給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補償費。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在申請發給補償費時,需要進行驗證登記並持有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並證明所申請的補償費用是符合法規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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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申請發給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