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得知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榮市政府與甲公司經核准開發計畫後,應提交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給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以獲得核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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