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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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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得知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榮市政府與甲公司經核准開發計畫後,應提交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給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以獲得核准的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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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