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核准區段徵收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當需要申請核准區段徵收時,必須準備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並遞交給核准徵收機關進行審核與核准。例如,如果有一個土地徵收案需要進行區段徵收,那麼需用土地人應提交兩份區段徵收計畫書、兩份徵收土地圖冊以及兩份土地使用計畫圖給核准徵收機關,以進行相關的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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