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該包含的事項,並且要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事項包括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原因、所在地範圍和面積、辦理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等。此外,還要提供興辦事業計畫的必要性說明、公益性和必要性評估報告、徵收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和面積統計,以及土地使用的現況和使用人的相關資訊。另外,需附上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經過情形,以及興辦事業計畫的概略和進度。此外,還應該提供抵價地比例、開發完成後公共設施用地的處理方式,以及財務計畫等相關資訊。若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則免除記明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配置等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制局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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