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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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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六、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 七、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物情形。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十五、徵收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六、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 十七、安置計畫。 十八、公有土地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處理及其協調情形。 十九、抵價地比例。 二十、開發完成後道路等九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預定有償或無償撥用或讓售情形。 二十一、財務計畫,包括預估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預算編列情形及籌措方式及償還開發總費用分析。 二十二、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二十三、預計區段徵收工作進度。
  2. 2.如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記明前項第八款及第十五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該包含的事項,並且要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事項包括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原因、所在地範圍和面積、辦理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等。此外,還要提供興辦事業計畫的必要性說明、公益性和必要性評估報告、徵收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和面積統計,以及土地使用的現況和使用人的相關資訊。另外,需附上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經過情形,以及興辦事業計畫的概略和進度。此外,還應該提供抵價地比例、開發完成後公共設施用地的處理方式,以及財務計畫等相關資訊。若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則免除記明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配置等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制局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區段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住所名詞
  • 聽證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差額地價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3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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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