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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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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時程原則下,得酌予展延。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2. 2.前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補正及主管機關審查期限,應於公告徵收時,載明於公告內,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情況,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審查結果需要補正,應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補正。申請人在補正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補正期限的要求,如果不會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和時程,可以考慮展延。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人補正後的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未補正,將核准不發給抵價地。 根據該條例,申請發給抵價地、補正及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限應在公告徵收時在公告中明確,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最後修正日期:2008/5/6) - 土地徵收條例 (最後修正日期:2019/1/24) 範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徵收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發給抵價地或補正,主管機關將在補正期限屆滿後核准不發給抵價地。例如,如果某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滿後的兩個月內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則他將失去獲得抵價地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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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