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情況,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審查結果需要補正,應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補正。申請人在補正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補正期限的要求,如果不會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和時程,可以考慮展延。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人補正後的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未補正,將核准不發給抵價地。 根據該條例,申請發給抵價地、補正及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限應在公告徵收時在公告中明確,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最後修正日期:2008/5/6) - 土地徵收條例 (最後修正日期:2019/1/24) 範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徵收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發給抵價地或補正,主管機關將在補正期限屆滿後核准不發給抵價地。例如,如果某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滿後的兩個月內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則他將失去獲得抵價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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