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事項,其屬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者,由內政部逕行核定之。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的事項應由內政部進行核定。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時,內政部負責核定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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