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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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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2. 2.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規定了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的身份。根據該條例,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即為徵收的對象,而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死亡並已辦理完畢繼承登記,則以該登記名義人為徵收對象。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但還未辦理完畢繼承登記,則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徵收對象。根據這條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的申請人需要根據這些規定來確定徵收對象。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修正日期:2014年6月15日) 範例:如果一塊土地的原所有權人已經死亡並辦理完畢繼承登記,則他(她)的繼承人會成為徵收的對象。例如,假設某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於繼承登記後去世,他的兩個子女進行了繼承登記,那麼在徵收過程中,這兩個子女將成為徵收的對象。 範例:如果一塊土地的原所有權人已經死亡但還未辦理完畢繼承登記,則該土地的全體繼承人將成為徵收的對象。例如,假設某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於去世前未辦理完畢繼承登記,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1條的規定,該土地的全體繼承人將成為徵收的對象。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分別共有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5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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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