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用前,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的規定,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如果在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前已經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則可以免除舉行公聽會的程序,也不需要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這樣的例外情況在徵收程序中,可以忽略進行公聽會和協議價購的程序,直接進行徵收程序。 參考資料: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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