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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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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該機關之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2. 2.前項通知應同時檢附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結果。
  3. 3.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4. 4.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5. 5.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1條,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該機關的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天,並通知被分配土地的所有權人。通知應同時附上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分配結果。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果未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分配結果在公告期滿時確定。主管機關在接受異議後,應立即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處理結果。根據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果申請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則在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其他權利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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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該機關之公告處所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