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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該機關之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2. 前項通知應同時檢附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結果。
  3.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4. 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5. 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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