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1條,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該機關的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天,並通知被分配土地的所有權人。通知應同時附上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分配結果。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果未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分配結果在公告期滿時確定。主管機關在接受異議後,應立即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處理結果。根據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果申請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則在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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