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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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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回土地(以下簡稱管理機關領回土地),於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指配後,如有賸餘未配之權利價值,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建築土地。
  2. 2.前項土地之指配、分配結果,其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比照抵價地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规定:1.如果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土地征收条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规定收回土地(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收回土地”),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指配后,如果有剩余的未分配的权利价值,可以通过协调或公开抽签的方式分配用于建筑土地。2.土地的指配和分配结果,其公告通知及异议处理按照抵价地的方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在收回土地后,需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指配。如果有剩余的权利价值,可以通过协调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用于建筑土地。分配结果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并按照抵价地的方式进行异议处理。 相关资料示例:在一起土地征收案中,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根据法规规定正确收回了土地,并根据实施细则指配了土地。在指配后,发现有一部分土地的权利价值没有完全分配出去。因此,管理机关决定通过进行公开抽签的方式,将剩余的权利价值分配给需要用于建筑土地的人。分配结果会进行公告通知,并进行相关的异议处理,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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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回土地(以下簡稱管理機關領回土地),於依本條例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