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规定:1.如果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土地征收条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规定收回土地(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收回土地”),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指配后,如果有剩余的未分配的权利价值,可以通过协调或公开抽签的方式分配用于建筑土地。2.土地的指配和分配结果,其公告通知及异议处理按照抵价地的方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在收回土地后,需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指配。如果有剩余的权利价值,可以通过协调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用于建筑土地。分配结果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并按照抵价地的方式进行异议处理。 相关资料示例:在一起土地征收案中,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根据法规规定正确收回了土地,并根据实施细则指配了土地。在指配后,发现有一部分土地的权利价值没有完全分配出去。因此,管理机关决定通过进行公开抽签的方式,将剩余的权利价值分配给需要用于建筑土地的人。分配结果会进行公告通知,并进行相关的异议处理,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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