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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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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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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
不動產
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
第十三條第二項
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
法令
,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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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紀業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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