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 1. 在經紀業的營業處所被裁撤時,應在裁撤後的30天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2. 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的同業公會,並要求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如果裁撤的營業處所不在該主管機關所轄的區域內,則主管機關還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37) - 2021 年 3 月 23 日修正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37&FLNO=10)
- 主管機關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