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

快速跳轉
  1. 1.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裁撤之營業處所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 1. 在經紀業的營業處所被裁撤時,應在裁撤後的30天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2. 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的同業公會,並要求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如果裁撤的營業處所不在該主管機關所轄的區域內,則主管機關還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37) - 2021 年 3 月 23 日修正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37&FLNO=10)

  • 主管機關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