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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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查時,並應檢附該外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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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不動產經紀業僱用的經紀人員是外國人,在申請備查時,需要提交該外國人根據本條例第38條第2項取得的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的影本。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6
- 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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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