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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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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2. 2.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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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經紀業在許可後的加入同業公會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如果經紀業的所在地還沒有同業公會,則需要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一旦所在地的同業公會成立了,經紀業就應該立即加入。根據此規定,經紀業需要在合適的情況下加入同業公會,以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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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