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1. 1.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2. 2.前項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 1. 在代理經紀業所在地或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尚未設立之前,代理經紀業應加入該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的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2. 在代理經紀業所在地或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代理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代理經紀業應立即按照前條的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規定,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業務的經紀業者應提出申請並加入相關的同業公會後,才能夠營業。這條規定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相呼應,代銷經紀業也應按照同樣的要求加入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