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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2. 前項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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