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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