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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內容

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上開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至離島地區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尚未設立同業公會者,為便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經紀業之管理與輔導,經紀業應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以該地區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間在交通上有航運者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