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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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