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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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3 條規定,經紀業在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在30日內,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將會員的入會情況以書面報告給經紀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供其轉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當會員被停權或退會時,也應遵守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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