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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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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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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3 條規定,經紀業在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在30日內,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將會員的入會情況以書面報告給經紀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供其轉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當會員被停權或退會時,也應遵守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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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3 條規定:「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