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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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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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設置以下簿冊並永久保存: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記載有關不動產經紀業者的註冊資訊和相關事項。 2. 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記載有關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者在所轄區域內設立的營業處所的註冊資訊和相關事項。 3. 不動產經紀人名簿:記載有關不動產經紀人的註冊資訊和相關事項。 4.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記載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註冊資訊和相關事項。 5. 不動產經紀業專冊:記載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的專門性資訊和相關事項。 以上這些簿冊的設置和保存是主管機關的義務,以便確保不動產經紀業的合法運營和相關資訊的管理。有關這些簿冊的具體要求和內容可以在相關法規和指引中找到。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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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