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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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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