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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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申請領取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4.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5. 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申請後,如果審查符合規定,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第四款和第五款文件的原本。如果不符合規定,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則駁回申請,並退還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參考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21
相關函釋 1 則
- 不動產名詞
- 人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本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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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