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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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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原本;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申請領取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4.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5. 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申請後,如果審查符合規定,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第四款和第五款文件的原本。如果不符合規定,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則駁回申請,並退還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參考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21

相關函釋 1

  • 不動產名詞
  • 人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本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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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