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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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