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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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內容,經紀人換發證書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換發證書的申請必須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提出,並應附上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完成專業訓練超過三十個小時的證明文件 - 原核發的經紀人證書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到換發證書的申請後,需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立即換發證書,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被駁回申請並退還相關文件。 3. 換發的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後次日起計算的四年。 4. 換發的證書可以在原證書上加註延長有效期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經紀人的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的六個月內提出換發申請並附上相關文件,並且申請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就會立即換發一張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後四年的新證書給該經紀人。若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就會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過期未補正的申請將被駁回並退還相關文件。此外,換發的證書可以在原證書上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以延長證書的使用期限。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人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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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