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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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