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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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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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如果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此外,應公告周知並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該經紀業所屬的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1年4月2日修正)第18條。 範例: 根據該條例第18條,在經紀人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如果經紀人未換發證書或其換發證書申請被駁回,應由核發機關進行註銷。例如,如果一位經紀人在有效期間屆滿後未換發證書,該經紀人的原證書將被註銷,並且相關機關會進行公告和通知相關各方,包括當事人、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所屬的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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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