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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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如果經紀人證書已經註銷並重新申請核發,申請人應該檢附以下文件: 1.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的原本及其影本。這些文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需要參考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2. 個人必須提供最近四年內已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的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其影本。 申請人需要將這些文件提交給原核發經紀人證書的機關進行申請。如果申請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則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 人證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原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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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