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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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紀人證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其損壞或滅失之原因,檢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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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當經紀人證書損壞或滅失時,申請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如下: 1. 必須敘明證書損壞或滅失的原因。 2. 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要求的文件。 3. 必須向原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如果是在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則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可以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指引文件。 我並沒有該法律條文的最新版本作為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文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人證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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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