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
不動產
經紀
人證
書。 四、
報酬
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