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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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以下文件: 1. 經紀業許可文件:經紀業為開展業務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經紀業許可文件為證明其合法營業的文件。根據該條例第1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營業。 2. 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不動產經紀業在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為證明其已加入同業公會的凭证。 3.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不動產經紀人應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方得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為證明其具有从事不動產仲介業務的資格。 4. 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經紀業在提供仲介服務時,應明確告知交易雙方關於報酬標準和收取方式的相關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報酬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保護交易雙方的權益。 根據該條例第21條的規定,前三款文件可以以影本方式揭示,意味著經紀業不需要將原件展示在營業處所,而是可以以影印或電子檔案的形式供人查閱。 此外,該條例第21條第四款規定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的揭示不適用於代銷經紀業。代銷經紀業可根據合同內容與委託人協商訂定報酬標準和收取方式。 我查閱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並參考了中華民國內政部相關公告文件,如行政規則、解釋函、法律釋義等,以回答此問題。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人證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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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