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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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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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經紀業者在廣告、市招和名片等地方應該明確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的字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辨別是否是由加盟店來提供不動產經紀服務。如果經紀業者沒有遵守這個規定,可能會遭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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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