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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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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收受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不動產經紀人員在收受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方所提供的文件時,應當立即開具收據。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交易過程中的透明度和法律合規性。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於2020年5月15日),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3254 範例: 舉例來說,當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委託人對外進行房地產交易時,如果相對方提供了相關文件,例如房地產合同或買賣契約,不動產經紀人員應當立即開具一份收據,以確保委託人或相對方的付款得到充分的記錄和證明。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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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經紀人員收受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