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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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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的买卖、交换、租赁或代理销售不是由经纪业仲介或代销者进行的,不适用该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具体的参考资料需要与该条规定有关。很遗憾,根据提供的文本,没有提到任何与经纪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相关的参考资料或案例。所以目前无法提供与之相关的详细解释或例子。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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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非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