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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紀業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經紀業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要旨

經紀業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內容

一、案經本部於99年8月27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未派員)、各直轄、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代表獲致結論略以: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至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二、本案請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縣市公會督促所屬會員切實遵守上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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