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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2. 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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