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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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 2.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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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當不動產經紀業遷出所在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在遷出後三十日內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的同業公會報備,同時加入遷入的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而遷入之同業公會也應該通知其全國聯合會。此外,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該經紀業的遷入備查之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遷出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果不動產經紀業的分設營業處所不在原所轄區域內,也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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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