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條的規定,此條法規是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制定的。根據參考資料《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及利用。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第19條第三項的內容。另外,參考資料中的第20條第五項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以典藏、研究及教育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不受本法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 參考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第20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