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准予備查之公司或商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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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准予備查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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