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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准予備查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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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是指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獲得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的許可,並依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准予備查的公司或商號。 依據我們提供的資料,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的經紀業者,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后方得經營。同法第32條第1項則禁止非經紀業者經營仲介業務,並處相關負責人罰鍰。此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定義了仲介業務的內容,包括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報告與媒介契約都屬於居間行為並可能收取報酬,無論居間行為是否有報酬,都應受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管制。 基於以上資料,在這個情境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指的是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獲得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許可的公司或商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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