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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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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根據不同的行政級別分別為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這表示,若在中央層級,則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需要相關的管理事項,他們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主管機關將負責監管和管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相關的事務。 參考資料:《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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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