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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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根據不同的行政級別分別為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這表示,若在中央層級,則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需要相關的管理事項,他們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主管機關將負責監管和管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相關的事務。 參考資料:《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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