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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PDF
...顯示完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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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仲介經紀業為
個人資料
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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