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2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