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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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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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申請登記時,若有某些情形,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且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內政部令第108年內仁字第00835號)第5條的規定,這些情形包括: 1. 應記載的事項有缺失; 2. 申請中所包含的個人資料並非執行職務所必要的; 3.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4. 未依照相關法規辦理。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登記申請中未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是提供的個人資料與執行職務無關,或是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是未按照法律的要求辦理申請,主管機關就應該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修正這些問題。如果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則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該登記申請。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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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