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