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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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獲得執照後,若有申請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進行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內政部全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公告,發文字號:內經商字第1030273528號,日期: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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