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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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