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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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執照遺失或污損的情況下,需填寫申請書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執照。該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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