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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