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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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執照遺失或污損的情況下,需填寫申請書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執照。該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7 條」。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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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