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保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二)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予註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