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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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保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二)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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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8條,當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並陳報其保有個人資料的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同時填寫申請書(附表二)。此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進行終止登記申請時,應將執照繳回給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果未繳回執照,則由主管機關直接註銷。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情況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新的相關文件。
- 不動產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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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