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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保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二)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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