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