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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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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2. 2.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的業者,在申請許可之後,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果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必須以公司形式合法登記。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2. 關於申請許可所需的事項和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3. 從事不動產經紀業的業者,需要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申請和備查營業處所。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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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