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經紀業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
不動產
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經紀業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