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 1.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2.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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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的業者,在申請許可之後,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果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必須以公司形式合法登記。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2. 關於申請許可所需的事項和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3. 從事不動產經紀業的業者,需要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申請和備查營業處所。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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