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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經紀業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經紀業

要旨

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經紀業

內容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得否為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乙節,按本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所稱經紀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即擬經營經紀業者,應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等相關事宜。揆諸本條例規定尚無限制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經營經紀業,惟該公司經營經紀業者,除應受本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範外,尚應依公司主管機關規定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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