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同一或分設營業處所認定事宜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同一或分設營業處所認定事宜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同一或分設營業處所認定事宜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又所稱「營業處所」,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款規定,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至於營業處所所在地為連續之門牌或其門牌不連續但為相互毗鄰且未跨越巷弄者,得視為同一處所〈經濟部94年11月14日經商字第09400630660號函、91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45700號函參照〉。本案經紀業擴增相連或不相連之營業店面,是否為同一營業處所或分設營業處所,仍應就具體個案是否實際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參依上開原則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