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紀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辦理
要旨
紀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辦理
要旨
紀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經紀業非屬專業經營,倘經紀業不再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而組織仍存續並完成法定必要程序者,該業者固可經營其他依法登記之營業項目,但揆其性質已難謂為不動產經紀業。本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前經貴府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代銷 經紀業,並完成公司、商業登記後,又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刪除「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2項營業項目,對外自不得經營上開已刪除之2項營業項目,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請貴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