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
要旨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
要旨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
內容
查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準此,分公司既係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自非全新之獨立法人,其依承總公司之制度、型態繼續經營,難謂為本條例公布後始新設立而須經許可之經紀業,故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設立之公司或商號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設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時,就該新設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許可;惟該業者須依本條例第36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之規定辦理。

